人殉古代陋俗(古代婚姻陋俗)

人殉是古代葬礼中以活人陪葬的陋俗,是一种残忍而野蛮的行为。它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盛行于奴隶制时代,春秋末期和战国开始式微,汉代以后基本绝迹。人殉,指的是用活人为死去的氏族首领、家长、封建主殉葬。被殉葬者多是死者的近亲、近臣、近侍,以及战争中的俘虏等。在阶级分化出现的时代里,人殉成为一种广泛流行的古代丧葬仪式。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有所提高,商品交换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

起源

中国的人殉制度始于何时有待考证,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它在中华史前文明时期就己经存在。现代考古发掘发现,大汶口文化(B.C.4300~B.C.2500)时期即有人殉,其后的龙山文化(B.C.2350~B.C.1950)、齐家文化(B.C.2000~B.C.1900、二里头文化(B.C.1800~B.C.1500)皆发现人殉。这就是说,人殉基本可以确定在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时出现[2]

人殉古代陋俗(古代婚姻陋俗)
河南濮阳西水坡仰韶殉葬坑殉葬者摆放

兴盛时期(先秦)

国家产生以后,人殉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通常认为是中国国家文化的开端,二里头文化的人殉证明夏代有人殉。不过,人殉最兴盛的时代当是商周时期。据考古发掘,商代贵族大墓中都有殉人。在安阳武官村殷墟工陵区内,已发掘的十几座大墓中被生殉、杀殉的多达五千余人。殷商人殉人祭制度下的牺牲者,其身份有所不同。用作人殉的,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死者的妻妾宠幸及其亲近的奴仆武士;人祭则大都是以战俘为主体的奴隶。羌方是武丁等时期的主要征伐对象,掳获的羌人成为当时奴隶的重要来源。他们经常与牛羊一起被作为祭祀时的牺牲,而且用羌数超过用牲数。祭祀的范围很广,天神、地示、人鬼,无所不祭,而以祭祀祖先为最常见。砍头的伐祭和焚人的(燎)祭是最常用的祭祀方法。此外还有剁碎、血祭、活埋等等

人殉古代陋俗(古代婚姻陋俗)
郧县乔家院墓地

人殉古代陋俗(古代婚姻陋俗)
商代人殉制度

1976年,在河南安阳市西北郊发掘的一座中型墓中,墓的四周密集地排列着人祭坑,共1400余个,殉葬的多数是未成年的儿童,有的被砍头或锯手、足等,许多殉者还带有刑具。考古发掘发现西周殉人墓80余座,墓主多为贵族王侯,共有殉人200余人。从遗物分析殉者多是墓主内侍、宠妾、婢女、护卫、杂役等。

式微时期(汉至宋)

人殉制度的式微当在汉以后。式微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一次殉葬的人数减少,二是殉葬强制力的降低,三是殉葬发生的概率降低。当然,汉以后殉葬还是存在。汉代刘彭祖将死之时令能为乐奴婢从死。三国时东吴名将陈武战死合肥之战,孙权命其爱妾殉葬。。北魏叔孙俊死时28岁,其配偶当也很年轻,明元帝说,夫生既共荣,没宜同穴,能殉葬者可任意。可见殉葬已经披上了自愿的外衣。

人殉古代陋俗(古代婚姻陋俗)
考古发掘

至唐时,人殉很少发生,但仍然存在。隋末的杜伏威造反,与隋兵战,所获赀财,皆以赏军士,有战死者,以其妻妾殉葬……杜降唐后被封为吴王。以此可以确定两点:一是隋末仍有殉葬法,一是杜伏威就下过殉葬的命令。阿史那社尔为突厥处罗可汗之子,后率军内属,被招为驸马。在征龟兹中掳龟兹王,深得唐太宗赏识。他请求太宗死后以身殉葬,高宗遣使喻以先旨,不许。可见唐初人殉遗风仍在,否则不会有请求死后殉葬的事发生,只是出于太宗的仁慈才避免了这次人殉悲剧。事实上,唐武宗死后就发生了王才人殉葬的事。宋继承了唐的传统,只发生过个别的人殉,宋高宗赵构死有二才人殉葬。

复燃时期(元明清)

元明清三代,人殉这一罪孽邪恶的制度却死灰复燃,又流行了近七百年。蒙元的入侵使中国文化大大倒退,元代大肆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元史》多有记载: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猛殉葬,并旌其门。大宁和众县何千妻柏都赛儿,夫亡以身殉葬,旌其门。

朱元璋明代殉葬恶例。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朱元璋死后殉葬的殡妃有46人。明宣宗朱瞻基(1398年-1435年1月31日)死也有妃子殉葬,其中有郭殡名爱,入宫二旬就为宣宗殉葬而死,其他没有名只有姓的女子有:何氏、赵氏、吴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诸氏、李氏,册封的文书说他们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盖宣宗殉葬宫妃也。明英宗(1427-1464)将死之时事情才出现了转机。史载英宗病重,口占遗命,定后妃名分,勿以殡御殉葬,凡四事,付阁巨润色。从此以后,明代王室消灭了人殉制度。[4]明代民间也有殉葬,且其历史要比王室的强制性殉葬久远得多:起蛟为宪王相,大盗李青造反,宪工被难,起蛟率亲属23人殉之。徐学颜为新兵将军,新兵叛乱,学颜格斗,断左臂,大骂不屈,为贼支解,一家二十余人殉之。明代在满人的建州府治卜通行人殉习俗,满人好殉葬,上下皆然,夫死妻殉是定法。

后金建立以后,用定法的形式规定妻子可以给丈夫殉葬,但不能逼妾殉葬。天聪八年(1634年),二月壬戌,定丧祭例,妻殉夫者听,仍予旌表;逼妾殉者,妻坐死[5]清史载努尔哈赤、顺治、康熙年间都有殉葬。康熙12年(1674)乙卯,禁八旗以奴仆殉葬。至此,普遍存在的八旗以奴仆殉葬的制度才被禁止。但是,清统治者一而明令废除殉葬制,另一而又在实际行动上大力表彰妻妾‘自愿’殉死的举动。民间各地官府表扬妻妾殉夫,称她们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故终清之世,实际上人殉制并未彻底根除。

手段

吊死

古籍上明确有记载的,就是上文提到朱棣死后吊死殉葬者一事。有一点要注意,在执刑前,主事者都会给殉人安排一顿美食,身份高者单独送到房间,身份低的一般集中在一块,集体聚餐。俗称催命饭的这顿最后的晚餐,是相当丰富的,但由于即将到来的死亡的恐惧,谁也无心食用,多半情况是泪流满面,现场哭声震天,史书记朱棣殉葬者的情况即如此。

毒死

除了逼其吊死,将殉葬者毒死,也是常见的手段。朱元璋的殉葬宫妃是怎么处死的,一说是太监将她们吊死的,二说是毒死的,给被选定宫妃强行灌食水银。水银剧毒,食后立马即死。

为什么使用水银?据说被水银毒死的殉葬者,其尸体长久不腐,多年后仍栩栩如生。尸体不腐现象,在中国盗墓史上多有记载。如广川王刘去盗哀王冢时发现,墓内有一百多具尸体,互相枕压叠加在一起,但奇怪的是没有一具腐烂。可以推测,这些女人都是殉葬者,尸体历经几百年不腐,与被水银毒死的说法颇相似。

毒酒

还有一种毒杀方法是在给他们最后食用的饭菜中下毒,导致其食后中毒。比较常用的方式是用毒酒,将之赐死。罗泊湾汉墓中7名殉人,推测可能是用这种方法处死的。

活埋

另有一种,就是将殉葬者手脚捆住,摆成一定姿势(造型),将其活埋。

为了让殉葬者失去反抗能力,有时会使用麻醉剂一类的东西,让其安乐死。在内蒙古伊克昭盟伊金霍洛旗古墓的考古发掘中发现,有的殉葬女性四肢存在被绳索捆绑的痕迹,这应该是当时被强行殉葬的。有的殉葬女人屈肢侧身,脸朝男性,则是死后(也可能未死前)被摆弄成的姿态,是一种造型,自然死亡者是不可能有那种规定动作的。

1987年发现的河南濮阳西水坡45号墓,墓主为一身高约184cm的壮年男子,仰身直肢葬,头南足北。墓室的东、西、北三个不同方向有三个龛室,内各有一具小孩的尸骨,朝向不一。这三个小孩专家认为就是殉人,是被活活弄死后摆出的形状。

沈德符编撰的《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九)中记载了几例《发冢》故事,其中有一个是这样的,嘉靖八年,山东临朐县有大墓发之,乃古无盐后陵寝,其中珍异最多,俱未名之宝,生缚女子四人,列左右为殉,其尸得宝玉之气尚未销。以上俱本朝近事,故记之,远者不及详矣。

沈德符所记四个殉葬的女子,即被捆绑后杀掉。从中可推测出,采取捆绑方式结束殉葬者的生命,并不鲜见。

铁钉固定

从野史著述中,还发现更为残忍的结束殉葬者生命的手段——铁钉固定。

清文人袁枚在《子不语》中记录了一则《秦中墓道》的故事,刘刺史之邻孙姓者掘沟得一石门,开之,隧道宛然。陈设鸡犬罂尊,皆瓦为之。中悬二棺,旁列男女数人,钉身于墙。盖古之为殉者,惧其仆,故钉之也。衣冠状貌,约略可睹。稍逼视之,风起于穴,悉化为灰,并骨如白尘矣,其钉犹在左右墙上。不知何王之墓。亦有掘得土人作卧形者,有头角四肢而无耳目,疑皆古尸之所化也。

砍头

当然,结束殉葬者生命的方式很多,最直接,也最省事的手段当是砍头,直接将殉葬者带到墓地,就地弄死。

但这种手段为后世弃用,祭祀除外。原因是,这种方式不能保留全尸体。后世讲究全尸时,猎杀方式就不会是砍头了,而是直接将其放血刺死。所以,砍头多在早期或牲祭时才会出现。在奴隶社会等早期奴隶主墓穴考古中,曾发现殉葬者的头被有规则地排列在一起,而尸身则另摆一处,推测就是生前遭砍头。

古人筑墓有用人头作祭的习俗,在墓穴开挖的不同阶段,会将人头与猪头狗头一样砍下来,当做牲来做祭。1934年到1935年间发掘的殷墟第1400号王陵附近,曾发现一片殷王室的公共祭祀场所。人牲坑中分别埋放着全躯人骨、无头肢体、无肢体的人头,总数近2000人。

特点

空间的普遍性

考古发掘表明,早在父系氏族时代,人殉就普遍存在于大江南北。据现代考占发掘,殉葬最早出现于大汶口文化时期,到龙山文化阶段情况更为严重。除男女合葬和多人殉葬外,还出现了杀殉的乱葬坑、奠基坑。类似现象在齐家文化、良诸文化(B.C.3250~B.C.2150) ,辽西红山文化(B.C.4000~B.C.3000 )等遗址均有发现,且殉人数量远非大汶口文化时期可比。大汶口文化以泰山地区为中心,东起黄海之滨,西到鲁西平原东部,北至渤海南岸,南及今江苏淮北一带,安徽和河南省也有少部分这类遗存的发现。龙山文化分布于黄河中下游的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齐家文化分布在甘肃、青海省境内的黄河及其支流沿岸的高原上。良诸文化主要分布在太湖地区,南抵钱塘江,北至江苏中部(主要是长江以南),它的文化影响区更大,西达长江中游的大溪文化(B.C.4000~B.C.3000 ),南到珠江流域的石块文化( B.C.3000~B.C.2000)。

制度涵盖面的普遍性

人殉不仅发生在王室,在富家大族同时存在,只要有足够的财力与物力且主人命令就行,考古发现及正史记载都证明了这一点。对商代的考古发掘证明,不仅在王一级的大墓中有人殉,在小一些的墓葬中也有发现,只是人殉规模大小不同而已。现代考古发掘的西周殉人墓80余座,墓主多为贵族王侯(不限于天子)。前述元、明、清历代的正史记载中,都有民间殉葬的记载。史载,少数民族夫余的风俗杀人殉葬,多者以百数。由此可见,人殉是上至帝王、下到民间大家族普遍存在的丧葬制度。

殉者身份普遍

据考古发掘与历史记载,殉人除了奴隶以外,更多的是死者的妻妾与近侍,甚至军人将军,他们大部分是死者生前信得过的人。因为死者需要的是在阴间能继续服侍自己的人,而不是心怀鬼胎的敌人。一个典型的古文献例证是《诗经·黄鸟》。这个普遍性建立在权力的任意之上,对于最高统治者来说,只要他愿意,人人都可能成为殉葬品,最受宠幸的人有时甚至成为殉葬的首要人选。前述唐武宗和宋高宗的殉葬者就是最宠爱的妃子。秦国宣太后宠幸魏丑夫,秦昭襄王四十一年宣太后病危,下令说死后要以魏丑夫殉葬,后经庸芮明陈利害才没有实行。

盛行原因

第一,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是皇权专制社会。

第二,古代帝王暴行。

第三,中国西周之后历朝历代都有名目繁多的奴隶制度的残余,社会上形成了以皇帝为金字塔顶尖的不可逾越的森严等级。

第四,在皇权专制制度下,历代的王公、贵族、大官僚都可以任意杀戮奴婢。

据分析,之所以盛行人祭和人殉,其一是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奴隶主从奴隶劳动中所得的剩余产品很少,有时还不能养活奴隶自己,所以奴隶主对奴隶毫不爱惜;其二是当时人们对自然、对人自己的生理缺乏认识,认为日、月、星、辰、风、雷、雨、电,特别是对有灾害性的洪水、干旱、野火、地震等不理解,认为是上天有神,有上帝支配着自然,支配着人间的祸福;有时梦见死去的人,就以为是鬼魂来托梦,人死了,肉体虽然消灭了,但有鬼、有灵魂。灵魂在阴间也要和在阳间一样,得到与他们活着时依据社会地位而有的相应的享受。因此,以人祭天、神、鬼来祈福免祸。祖先死了以后,要用他生前用过的车、马、器皿和他喜爱的婢妾等去殉葬,让祖先在阴间也有人侍候,甚至可以继续左拥右抱。

后来,由于铁器工具的发现,农耕技术的改进,生产力逐渐发展,每一个劳动者所生产的除供其本人和家属起码的消费外,尚有较多的剩余,可以供奴隶主、封建主享用,于是作为劳动者的人的价值逐渐被重视,人本思想萌芽。同时经过实践和探索,人们对自然规律和天文现象以及人本身的生理和药物的认识也有所提高,于是,在一部分人的思想中,对神鬼的存在由逐渐怀疑发展到否定(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因此从西周、东周(春秋战国时期)到西汉,人殉现象逐渐式微,但南北朝以后,主要是由于边疆少数民族进入中原,他们带来了本部原有的人殉传统,中原的人殉之风又逐渐兴起。

世界状况

虽然中国古代的殉葬现象一度很盛行,但殉葬却非中国古代所独有,殉人制在世界大都曾出现过。

古埃及是人类丧葬文化同样丰富的国家之一,国王法老的陵墓金字塔如今已成为人类建筑的典范,其高超的建筑艺术,曾被认为是外星人所为。埃及在干尸(木乃伊)保存技术上,十分先进,与中国古人的湿尸保存水平不相上下,古埃及的殉葬现象不逊于古中国。古埃及的人殉史也与早于公元前3000年,不晚于第一王朝。

古埃及国王最早采用的陵墓并不是闻名的金字塔形状而是马斯塔巴(Mastaba):长方形坑用石灰石砌成,地坑被分成五个小间,居正中的大间用于贮放死者(相当于中国帝王陵的地宫所在),外形为长方形。第一至第三王朝的国王都是这种陵墓,王陵都有后妃、近臣和奴仆等大量的活人殉葬。

埃及的盗墓现象一度很突出。1881年抓到一名盗墓者,塞提一世等法老的陵墓才被发现,考古专家找到了戴尔·巴哈里附近悬崖上一座很隐蔽的陵墓。共出土木乃伊40具。这些木乃伊不少都是生前地位较高的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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