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职责新规司法人员:尊荣、独立、公正正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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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对司法人员的制度保障

    中办、国办近日正式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去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保护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

    履行法定职责新规司法人员:尊荣、独立、公正正成现实!

    上面这张图应该说生动的去解释了这样一个规定。也就是说当法官履行职责审理案件的时候,制度和规定就站在身后为法官和检察官撑起一把保护伞,那么也有媒体把这样的一个规定比作是司法人员的护身符和金刚罩,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大家都知道,这么多年以来法官和检察官一直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在工作的过程中总是要会受到一些来自外力的干扰。

    如说领导递条子、打招呼,你听了照办了,那么于法不符,可是如果你不照办的话,那可能就会遭到报复,那么有了这个规定,恐怕这种状况就会改变。另外大家也关心这样的一个规定还包含着什么样的内容,对未来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司法人员又怎么看,今天我们就共同关注。

    律师诬告法官、湖北法官被刺、北京法官遇害,近年来,干扰阻碍司法的事件屡屡发生。公众期待执法者素质高、能力强、独立公正,而对于执法者来说他们也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安心执法。

    新规出台 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这样看

    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就明确了对司法人员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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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中央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抓住了当前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既要深入的进行司法改革,又要维护法官、检察官的一些权利、地位,这个文件对于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人格尊严,包括职业保护措施,都规定得非常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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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这次规定的条文虽然并不是太多,只有27条,但是它的内容非常实,非常有创新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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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一个方面是司法权在独立行使方面,那么进一步地在强调。另外一个方面,将司法的属性有所突出,第三个方面是在司法人格的健全方面有所推进。

    尊荣、安心是很多基层法官在看到文件后,提到最多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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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廖钰:从职业保障说,我们觉得心里更踏实了。其实从侧面来讲也是国家对法官这个职业的一个尊重,也是对我们将来职业尊荣感的一个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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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丽英:规定强调了非法定的事由,非法定的程序不被调离免职,这一条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因为之前是没有这样明确的程序和事由的一个规定的。

    基层法官:只要上网一搜自己名字,就会出现很多条办案不公、诬告陷害、侮辱谩骂语言

    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这样的条款让很多法官感到安心,而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更是让他们免除了后顾之忧。

    王丽英:很多法官只要上网一搜到自己的名字,就会出现很多条关于这个法官办案不公,或者是其他这个诬告陷害的一些侮辱性的谩骂性的语言,这个给法官其实带来的压力特别大。但是如果从规定上已经明确了,有一些具体的措施的保障的话,让我们法官更感到了我们的尊严是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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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外部保护也有内部松绑,是做了八年法官的廖钰对《规定》感触最深的一点。对法官个人信息保护,给司法人员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人身,财产、医疗保险保障,在她看来是提供了外部保护,而不得以办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利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这样的规定,相信很多基层检察官、法官都深有感触。

    廖钰: 因为像我们海淀这个案件量比较大,就是如果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觉得这样的一个《规定》其实是一个特别尊重司法规律,进行法官内部松绑,这是一种改变,或者是一种导向。

    一方面贴合法官的职业特点,另一方面符合司法规律,也是不少基层法官对《规定》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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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1+1》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马怀德:《规定》最大亮点在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主持人董倩:做好任何一个事情应该说都需要一心一意,法律上的事情更是如此,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法官、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做不到一心一意,要受到各种各样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比如说来自领导的条子和招呼,来自于自己对于自己的这样一个职业的一种担心,如果我办不够足够的数量怎么办?还有来自于家人的安全的考虑等等。如果这些非法的因素太多的话,自然就会让法律的工作人员分心,那么职业尊严没有了,法律的尊严也就相应的没有了。从表面上看这样一个规定最直接的受益者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其实最大的受益者是我们普通的老百姓。因为当法官和检察官能够专心办案的时候,案件的质量也就会有保障,因此我们才是最大的受益者。其实如果你分析这样一个出台在更大背景上,我们能够看到司法改革持续推进的路径,我们回味一下。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的重点里面就曾经把它列为重点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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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这个通知,它是从一周前7月2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接下去我们看一下规定里面一些具体的条款,比如说干预司法应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这样的任务,不能再摊派给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程序不被调离免职,明确不承担错案责任的条件,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亲属要依法严惩。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等方法和理由调整工作岗位,这是我们列举出来的几条。怎么看待这个规定的实施,接下去我们连线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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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我认为这个《规定》最大的亮点可能还是在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方面,实际上是对重要的两个条款我认为非常有关注的价值,一个就是它的第四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法官、检察官履行职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这种保护不同于一般的公务员。普通公务员可以采取的一些处理措施,但是对法官、检察官就不能够轻易采取。因为他履行的职责是非常特殊的法定职责,而这种法定职责要保证他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所以说在这个规定中明确提出,如果没有法定的事由,没有法定的程序的话,也就不能调离免职、辞退。那么什么是法定事由,法定程序在后面第五条以后详细的列举了哪些情况下是可以调离,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职或者是降级、撤职。非常明确就是对法官、检察官要有特殊的保护机制,而这个保护机制是要建立他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下,那么它就有这种,享受这种特殊的保护。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就是第三条的规定,它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要求法官、检察官、同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什么意思呢?就是在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就是普通公务员的要求,通常会要求法院、检察院的干警参加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包括计划生育很多工作,这实际上是已经超出了法官、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所以这一次的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够要求法官、检察官来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内事项。这些条款应该说都是符合四中全会关于依法保护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这个相关要求。

    董倩:马校长,有一个条款需要您给我们解释一下,因为今天媒体都在纷纷放大,比如说第14条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这句话想表达什么样的意思?

    马怀德:因为过去我们对法官、检察官追究错案的时候,应该说无论是标准,还是主体,还是程序都不是非常清楚的,也就是说认定法官、检察官错案的往往可能就是没有经过特定的主体,也没有经过特定的程序,没有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认定。比如说上级法院撤销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改变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往往就会被认定是下级法院办了错案,法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像这种情况以后都不存在了。因为按照这次的规定,它就是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议,不能够对它进行错案追究,法官、检察官这种行为应不应该受到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呢?这是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经过听证程序,在当事法官、检察官有陈述表达申辩机会的前提下,在相关的机构明确了法官、检察官违法、违纪的事实,可以处理的意见依据的情况下,由惩戒委员会最后做出一个建议,决定是无责、免责还是给予惩戒处分,因为它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一种特殊保护。

    董倩:马校长我们再从整体上来看一下这个规定,这个规定出台以后很多一线的这个法官、检察官感到非常的高兴。因为他认为这个对自己是一种保护,另外给他工作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但是您看这个规定是不是就可以落实下去,还是说要很好落实的话,还是需要一些细化的措施?

    马怀德:当然了,这个规定毕竟还是比较原则的,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事后通过解释或者通过制定相关细则的方式来落实这个规定,比如说什么是法官、检察官的故意违法违纪,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这个就需要细化,因为没有细化的情况下,你就不好判断,哪些情况下属于是应当被追责,认定是错案的。哪些情况下不应当被追责,不应当被认定为是错案。

    还有比如说公安机关要如何来保护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采取一些措施,比如说对有一些当时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或者是暴力伤害法官、检察官以及他近亲属的自由或者正常生活的,这个公安机关应该如何来采取措施对法官、检察官给予充分的保护,这个也需要细化相关规定。

    案例:市委书记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履行法定职责新规司法人员:尊荣、独立、公正正成现实!

    今年3月29日,湖南省委原副秘书长、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而在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通报的第二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中,马勇案名列首位。

    中央政法委的通报显示,2012年11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胡氏兄弟2人因故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争执,对袁某进行殴打,其中1人持水果刀将袁某捅死。后经查明,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时任益阳市委书记马勇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借口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益阳市多名政法干警和案件辩护律师违法帮助被告人减轻罪责,导致该案重罪轻判。而就在7月20日,涉及此案的9名司法人员案,也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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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记者谭君:这个九名被告人,三个法院的,两个检察院,两个公安局的,还有两个是看守所的,没有当庭宣判。在郴州市有两家基层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这两家基层法院分别派了,他们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

    审理马勇案时的郴州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间,犯罪嫌疑人胡氏兄弟的父亲向马勇行贿人民币10万元及价值3.3万元的金条一根。马勇应其请求,向益阳市政法委、益阳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就胡氏兄弟故意伤害一案打招呼。来自市委书记的一声招呼,就改变了一起致人死亡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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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君:根据公诉人员的指控,马勇是向政法委书记和益阳市公安局相关领导打了招呼,益阳市政法委书记在一场饭局当中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院长打了招呼,院长谢德清也是本案被告人之一,他说你看到时候请考虑一下怎么从轻处理。这个谢德清接到这个招呼以后,他就召集刑庭的庭长和法院主管刑庭的副院长开会,把这个意思传达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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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来自市委书记干预司法的案例。

    从去年11月份以来,中央政法委已经两次公布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一共是12起。这其中,有的涉及法院工作人员干预司法,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还有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要求相关办案人员从轻处理,还有陕西西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安群受贿、干预司法案件处理案。

    而除了身份的不同,干预司法的手段也多种多样。

    樊崇义:一种是调离司法人员去干那些非职业范围内的事情,这是一种情况。另外一种对具体的案件干预,随便批示,随便下指示,来干预案件,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还有一种你不按我这个意思办了,我就把你调离,甚至找这样的原因,那样的原因把你辞退。

    如今,中办、国办下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在专家看来,此份规定对于干预司法的防范,将会比之前更有力度。

    马怀德建议尽快启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

    用体制改革、机制改革的成果促进司法公正

    履行法定职责新规司法人员:尊荣、独立、公正正成现实!

    董倩:当我们看到这个《规定》里边的时候,有一些话真的是很受鼓舞,比如说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五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的记录。接下去我们继续请教马校长。

    董倩: 从这样的一个《规定》看到,应当说敢于司法这样的一个问题的解决规定很具体了,接下去您觉得还有没有更往前走的空间?

    马怀德:我觉得还可以再进一步提升司法改革的力度,因为从现在的规定来看的话,它主要是从外部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司法,如果干预了要采取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同时规定了内部的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受法律保护,但是这些都是机制上的改革,或者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所做的机制上的改革。但进一步需要提升的就是体制改革,也就是说要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应该尽快的启动省以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以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立的改革,通过这些方式用体制改革、机制改革的成果促进司法公正。

    马怀德:改革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使司法公正有人员、机制、程序上的保证

    董倩:这是一个配合,除了我们今天看到的这样一个规定,接下去如果我们再往前的话,有一个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改革,还有司法责任制改革等等,就这些把这些放在一起看,您觉得这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履行法定职责新规司法人员:尊荣、独立、公正正成现实!

    马怀德:这几项改革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比如说员额制改革主要是要强调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确保法官、检察官的个人素质以及他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准和能力。另外司法责任制主要是为了确保谁立的裁判,裁判者负责,保证司法的质量,而现在提出的司法人员的保护制度则是从后续的保障角度,让司法人员没有后顾之忧,心无旁鹜,公正办理案件,这几类改革之间应该说是有着相互的联系。也就是说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质量,而司法人员的保护制是为了确保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审判的质量和效益。同时促进整个司法公正,使得司法的公正有了人员上主体上的保证,同时有机制上和程序上的保证。(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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