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责与义务有哪些

陈云良

  

  

法定职责与义务有哪些

  

  疾病控制中心是个什么机构?为什么新冠肺炎确定为乙类传染病又要采取甲类防控措施?为什么不戴口罩会被拘留?等等,人们心中一大串困惑,恐怕专业人士也未必完全明白。对此,笔者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各条文从以下方面对政府专业部门乃至个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进行条分缕析。

  一、法定传染病病种的分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急性或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等级越高,表明此类传染病危害性越大,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也越严厉。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鼠疫曾经在中世纪时肆意蔓延数百年,欧洲有近一半人因鼠疫丧生。霍乱的传染速度和致死率也居高不下。但经过人类社会的长期努力,目前已鲜有这两种疾病流行。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等26种传染病。虽然乙类传染病的疾病烈度不如甲类,但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依然巨大。此次新冠肺炎让我们直观感受到了它的危害性,感染人数多、范围大,造成了不小的社会恐慌。但由于这种病毒以前没有出现过,刚发现时医生不能判断其应该属于哪类传染病,为此,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5款专门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据此,国家卫健委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危害小于甲类和乙类,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0种。这类传染病要么疾病烈度小,要么传染性低,要么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

  二、乙类传染病中的哪些情形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预防、控制的措施。至此,目前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共有新冠肺炎、非典、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四种。

  既然这四种疾病需要更严厉的管控措施,何不直接将这几种传染病列为甲类传染病?因为,像鼠疫和霍乱这种甲类传染病的危害极其惨烈,一旦宣布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慌,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认定。单从流行病学角度来说,这四种疾病的危害程度还不足以与鼠疫、霍乱相提并论。所以,法律没有授权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的权力。但这四种传染病危害性大,传播性强,不采取甲类措施又不足防控疫情。所以,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而对于突发原因不明的新型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归各级政府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即现在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卫健委)是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疫情防控决不只是卫健委一家的职责,还需要所有政府部门的协调一致。如新冠肺炎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自新冠肺炎零星出现,再到疫情的暴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中国疾控中心)一度被推入了舆论的漩涡,有人认为,中国疾控中心处置不力,也有人认为中国疾控中心没有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18条还规定了中国疾控中心的详细职责。但没有规定中国疾控中心具有疫情发布权利、直接的疫情处置权利。所以,本次疫情中国疾控中心不能向公众发布情况。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在本次疫情中,无数医护人员勇敢逆行,这不仅是无私奉献,也是在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

  五、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应对疫情时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居(村)民委员会需要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等。在本次疫情应对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上级政府迅速采取有效宣传措施、人员隔离措施,对于疫情的控制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六、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规定,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首先,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宣传。目前,疫情防控情况有所好转,新闻媒体的强力宣传功不可没。其次,自身学习预防传染病。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再次,开展传染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医学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

  七、公民的传染病防治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和第3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配合防治义务、告知义务和报告义务。公民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院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公民如果隐瞒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不及时报告,导致他人感染,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戴口罩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控疫情的义务。

  (作者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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