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会议“自杀”是心理因素造成的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恋、网络视频之类的东西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好处。 但同时,也引发了网络犯罪等诸多不良因素。 不仅如此,网上见面也有一些“自杀”。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心理问题。 近年来,它逐渐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社会问题。 社会、家庭、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多管齐下加强网络管理和对悲观厌世人群的心理干预,防止他们想“走”。


线上自杀会议

三名网友在长沙相见 自杀获救

5月下旬,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接到警方匿名举报,称有人在星沙某地自杀。 接到报警后,星沙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寻找。 经过仔细调查,警方在可能的区域内锁定了一家旅馆。

酒店负责人确认,3天前入住酒店的有3名年轻男子。 当时,酒店四楼还有两个男人没有退房。 警察来到两人住的房间外,敲了敲门,无人应声后破门而入。 这时,房间的窗户紧闭着。 一个人躺在靠窗的床上,另一个人躺在地上。 两人呼吸微弱,不自觉的,嘴角都带着呕吐物。 民警迅速将两人送往医院抢救。

据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副所长杨军介绍,两名企图自杀的人对现状不满,厌世,都患有抑郁症。 两人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位情况相同的网友,三人在长沙县的一家酒店自杀。 其中一个改变主意离开了,并透露了另外两个自杀的地方。

事发后,长沙县警方安排8名专职人员24小时照料被救者,并在派出所安排心理辅导员对两人进行心理疏导。 目前,二人已脱离生命危险,带着家人离开了长沙。 警方已要求两名自杀者的家属及时带他们就医,以化解抑郁症的负面影响。

杨军告诉记者,此次事件中早早撤离的长沙男子虽然有拉客行为,但因及时透露了自杀地点,“未见死亡,未触犯法”,便回家了。

记者就网络自杀会议发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咨询了湖南锦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甘元春。 他认为,如果网络自杀发起者是寻找自杀的同伴并相约自杀,而没有任何教唆或教唆他人自杀的,那么网络自杀发起者的法律责任仅是在遇到同伴的情况下。自杀就是自杀。 只有在发起者没有死的情况下它才会存在。

而如果死者提供必要的或工具、场所等便利条件来帮助遇到自杀的同伴自杀,则死者的行为就是帮助他人自杀。 虽然他没有直接实施杀人的行为,但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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