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布施给别人的钱物的情况【本幻法师】

问:请问师父,有居士发心,将钱捐给一个寺院的常住,后来因为与寺院的住持发生矛盾,就强行的向住持要回之前捐与寺院常住的款项,请问他这样做是不是在盗常住物?


答:凡是已经布施供养给寺院的钱财物品,那就是属于寺院的,是不可以重新要回去的。要回去就是在犯偷盗,并且是盗常住物,罪过极大极大!实则不管供养布施给寺院还是僧人乃至世间的一切人,只要你已经布施了,那这个东西和钱财就不属于你的了。你不能够因为和别人有了矛盾,就强行的夺回来。纵出家人和出家人之间如果给了别人东西,后面因为嗔恨心的缘故,夺回去也都是有罪的。如律中说到的,若比丘先与比丘衣,后瞋恚故,若自夺若教人夺取,还我衣来不与汝,是比丘还衣,彼取衣者就犯戒律了。


同时古大德说到:“西竺布施者,或通施三宝,或别指施佛施法施僧。别指施者,各有所属,不得互用。今云属佛物,即是别施佛者。虽许转贸,而所易得者,仍属于佛,不容有滥。”


所以,布施给佛,那就是属于佛物了,布施给法,那就属于法物了,布施给僧,那就属于僧物了。纵然寺院主持出于好心将三宝物互用,都是决不可以的,更何况是强行取回,那个罪过真的很大!



弘一律师在《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中说到:“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那?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迎,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盗戒相当的细,学佛居士如果想要避免自己犯过失,需要花一些时间去研究盗戒的内容。比如说有小偷,偷了你的东西,若偷盗的人已作决定得到钱财物品的想法,无论物主对于自己的钱物,已作弃舍心或没作弃舍心,都不可以夺回,夺的人犯重罪,因为此钱物已属于贼的了。若物主于自己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的人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没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回,夺回者犯重罪,因先前已舍,即不是自己钱物了。必须物主对于自己钱物没作弃舍的心,盗的人未作决定得物想法,才可以夺还回来。


正如,弘一律师在《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中说到:“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那?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另外,如果如果有施主,到寺院去供佛饭食瓜果等,等供佛结束之后。侍佛的出家僧或白衣都是可以拿来食用的。但若是常住的食物,拿来供佛,那还是要还归常住的。


这一点在《行宗记》中说到:“物即饮食果实等,今时掌佛庙人,义通道俗。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古记问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后还入常住。”


总之,盗戒具六缘成犯: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那怎样才算是不犯盗戒呢?


弘一律师在《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中说到:“问:何谓不犯那?第三门开不犯问:何谓不犯那?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资持记》对亲厚想还解释到:“亲厚者,无彼此也,律下别释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劳、为之不厌。二己所重物、与之不吝。三极相违恼、了无所恨。四吐露私心、而无所隐。五掩恶扬善、恐伤外望。六囚系患难、多方拯济。七贵贱贫富、终始一始。”


总之,我们对盗戒一定要慎重!凡是已经布施给别人的东西,不要想着拿回去。无论是布施给个人还是团体,布施给僧人,还是给居士,我们都不要布施后,又要去拿回来。如果你是想要拿回来的,那我建议你一开始就没必要布施,以免事后犯偷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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