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佛之简明标准

然于佛法,各人当有理解与行为之简明标准,庶可无所歧疑而自度度他。

修学佛法有二:一、理解,二、行为。以理解贯入行为之中,则能行解一致;以行为履践理解之实,则能行解相应。

先言理解,即是“无我缘成”四字。平常的人,都以为有个自我,佛法则言实无自我可得,一有我相,即有人相等等。无我相,即无人相及种种众生差别之相,是谓“人无我”,亦即“生空”。更进明一切事物及一一诸法,亦无各别独立之自体,是谓“法无我”,亦即“法空”。此二无我,皆从否定一面讲。

若从肯定一面讲,则人及有情众生,以至于一切事物,实都由众缘所成,即四大、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众缘所成的,所以都无实我。若有实我,则不待众缘,今既从众缘所成,则无实我,如眼识能见光,能见之识与所见之光,无非众缘交互相遍而成立,所以人及众生、诸法皆无自我。

一人由法界一切诸法所成,一一人以至一一众生,一一诸法皆如此,则一一人皆摄一切,此即一即一切,一切即一。此无我缘成义,即佛法之法印,亦即佛法简明理解之标准。与此标准相应者,即为正知正见,违此即非佛法。

再言行为,应以十善、六度为标准,此通于出世善法,从初发心,以至于等觉,无不依此修行,佛则于此十善、六度已圆满,而利他亦仍在此。

十善,即离杀,盗,淫之身三恶业;妄言,绮语,两舌,恶口之口四恶业;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