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凶宅”该如何维权_

近日,北京的李女士为了方便母亲给自己带孩子,便在母亲所在的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正在李女士准备装修新房子的时候,她得知刚购买的房屋发生过跳楼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李女士于是将房主起诉到密云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税费等共计170余万元。买到\"凶宅\",是生活中绝大部分人所不想遇到事情,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凶宅\"一说。那么,如果不小心买到\"凶宅\",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权呢?

哪些情形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凶宅”?

所谓“凶宅”,根据人们的一般认识,是指发生过凶杀或自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人们通常认为居住这样的房屋不吉利。法律上并无“凶宅”一说,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人们对于“凶宅”的忌讳认定为一种民间习俗。

虽然“凶宅”与房屋质量无关,但从我国善良风俗出发,卖方应将房屋事实告知买方。如果不告知,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误买“凶宅”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1、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情形,直接导致屋主精神受到损害的。

2、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情形,直接导致房屋实际价值贬值的。

注:曾发生过自然死亡的房屋不会被认定为“凶宅”

因为在房屋内的生老病死属于正常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形,且直接造成屋主直接精神或经济损失,房屋是不会被认定为“凶宅”的。

买到“凶宅”如何进行诉讼维权?

买方可起诉卖方隐瞒事实构成欺诈,申请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凶宅”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人们的风俗习惯,卖房者故意隐瞒“凶宅”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如何避免买到“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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