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集体商标权滥用 有利小微经营者发展(商标权的限制种类)

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下列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一)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二)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

前一段时间,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集体商标维权事件中,一些集体商标持有人化公为私、收取高额加盟费;或者通过批量诉讼碰瓷式维权,让一些小微经营者不堪其扰。承载着上百年文化积淀的地方特产,或者含有特殊地名的商标突然成了“垄断产品”,他人无法使用,显然不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应有格局。要想避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成为某个协会的私有财产,就需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厘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权利边界。

当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具有公共属性时,就应让其更具有公益属性,不应放任某个协会奇货可居,滥用权利。对此,《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可以说,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弱势的小微经营者,避免商标权利人碰瓷式维权的应有之义。只要真实地标注产品、原料产区、来源地,无论是否加入协会,是否缴纳加盟费,都可以正当使用集体商标中的地名、证明商标中的产品原料,才能让竞争更有序,市场更活跃。

作者:□史洪举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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