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命丧“盲禅”谁负责?

12月13日,20岁出头的李某在北京凤凰山龙泉寺坠亡。据李某同学反映,当时李某正在参加一个禅修活动,在“盲禅”环节,“一群人蒙上眼睛手拉着手行走,上下台阶到另一个地方”,其间由于护栏较低,李某不慎跌下高台坠亡。

安保不到位 组织者应赔偿

根据后续报道,死者李某的一名大学同学称,李某参加的是一个拓展活动,该活动被称为“盲禅”,由龙泉寺的部分义工发起,是指一群人蒙着眼手拉手行走,行走到一个较高的平台时,因为队伍快慢不齐,加之护栏较矮,积雪导致路滑,李某滑倒从高处跌落身亡。另一位当天参加活动的人称,当时没有人维持现场秩序。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么这起事件的安保措施显然是不到位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目前,警方已排除刑事嫌疑,死者李某应为自己不慎跌落,不存在第三人侵权。在此事件中,活动的组织者应该能意识到蒙眼行走,尤其是在高处蒙眼行走可能发生危险,这种危险已经超出了一般人所能预见和自行躲避的能力,理应安排相应的人员维持秩序和保障安全。而根据活动参加者的回忆,当天没有这些必要的措施,这些安保措施上的缺失不可否认与悲剧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活动的组织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即使不知情 龙泉寺仍可能担责

据报道,龙泉寺对义工组织“盲禅”表示不知情,但承认在管理上有疏忽。一般公共场所发生的侵权,例如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处发生侵权事件时,场所管理人员本身即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商业活动的经营者,由活动组织者对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参加活动的人反映,事发的高台四周栏杆过矮、积雪导致路滑的情况,如果属实,都可以从侧面说明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龙泉寺在场地的安全风险控制方面做法有所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和悲剧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可能会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龙泉寺义工课堂负责人称,在事发后他们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和110,并联系了李某的家属,配合派出所调查。如果龙泉寺尽到了事发后救助的义务,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此外,从报道中可以看出,本次活动中的蒙眼行走项目已提前向参与者进行了告知,死者李某作为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参加此活动的风险有所预见和判断,但她依然参加了此次活动,对悲剧结果的发生有误判风险的可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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